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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行[2019]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4
实施时间: 2019-3-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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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切实做好市级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推进,现就做好市级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是机构改革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市级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经费预算划转调整、银行账户变更等工作,确保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事项随市级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财政财务事项划出方、接收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要求完成财政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完成资产清查划转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分类做好资产划转工作
  1.部分资产划转。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经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通过厦门市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履行资产划转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2.整体资产划转。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8号)的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清查后,划出方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通过厦门市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履行资产划转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新组建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3.军方、中央单位资产划转地方。接收军方资产的,由接收方主管部门接到划出方同意划转的手续后接收相关资产。接收后,接收方应及时将资产情况上报厦门市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4.跨央地资产划转。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并组建新单位的相关资产管理事项,按照中央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
  (二)切实加强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办公用房、土地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1.办公用房和土地。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调配使用过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涉及土地(含建筑物)资产调配、划转等事项的,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公务用车。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原则上“车辆随职能走”,由划出方和接收方根据职能、机构、人员划转情况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划转数量,确保划转各方工作用车需要,公务用车接收方应当符合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新组建部门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后,要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公务用车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可按规定申请配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实施公务用车采购工作。
  (三)规范清查划转工作程序
  1.全面清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财务账目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查、登记,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简化程序,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部门和单位,将《改革方案》作为启动资产清查的依据,以2019年2月28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工作,不再单独履行资产清查立项报批程序。需要进行资产核实的,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8号)的规定执行。
  2.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涉及会计档案处置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妥当处置。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同时,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平稳过渡,切实做好经费预算划转调整工作
  (一)划转内容
  主要包括2019年度预算、部门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往来款项中需要划转的经费等。
  (二)划转原则
  1.对在原职能基础上组建的、合并组建的、成建制转隶的部门或单位,原则上将原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和其他各项经费整体划转。
  2.对新成立的、部分职能调整或机构人员转隶的部门或单位,按照“基本支出随人走,项目支出随事走”的原则进行划转。
  (三)划转职责分工
  涉改部门或单位的经费预算划转工作,由改革后的新部门或单位具体实施,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原部门或单位配合办理。
  (四)划转程序和要求
  1.清理。改革后的新部门或单位根据机构人员转隶和“三定”方案等情况,对涉及本部门或单位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研究提出经费预算划入或划出方案,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2.申请。改革后的新部门或单位将协商一致的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文件、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商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盖章确认的文件等。
  3.批复。市财政局按规定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批复实施。
  (五)关于2018年决算和2019年预算执行工作
  1.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2018年部门决算按改革前的部门或单位进行编报及公开。
  2.2019年部门预算执行。2019年过渡期内,涉改部门或单位先按改革前编制的2019年度预算执行,按原渠道办理经费拨款。经费预算划转工作完成后,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划转调整方案执行。
  四、认真细致,完成预算单位账户调整事项
  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改革方案》、《厦门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库〔2004〕11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网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库〔2008〕7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库〔2017〕21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银行账户的清理、撤并、新增、更名等变更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五、严守纪律,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做好市级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借改革之机隐瞒、挪用资金或虚列支出、转移套取资金,不得突击花钱、巧立名目发放和私存私放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抽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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