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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监[2019]23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6-27
实施时间: 2019-6-2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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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等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10月底前结束。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在对会计师事务所试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分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及专业人员混合编组组成。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7月20日前,全省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10月底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重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为我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以及存在违规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受抽查比例限制。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范围及内容。自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结论形成和审计报告编制情况、审计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内部管理等情况。
  (二)重点检查范围及内容。主要对省内非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开展检查,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以及存在错报、重大漏报的审计报告。
  除执业质量外,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等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自查工作要求。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自查明细表》(详见附件)的基础上,将自查结果形成文字报告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7月20日前,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353367037@ 电子邮箱。对于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走过场、敷衍搪塞及报送不及时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重点检查工作要求。请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重点检查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保持设立条件、分所情况、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业务范围及收入情况、执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2.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3.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
  4.业务清单及相关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5.业务报备情况(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6.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原件。
  7.社保缴纳资料。
  8.2018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
  9.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须提供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及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10.其他资料。
  联系人:赵淑平 张晨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024-22702780转301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自查明细表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自查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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