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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增设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9-8-1
实施时间: 2019-8-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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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私募行业全流程信用信息管理,提升投资者动态识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状态等信息的透明度,协会增设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协会统一对外公示页面()查询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和相关公告的规定,注销机构主要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类。
  一、“主动注销”指放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声明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
  二、“依公告注销”指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的机构。依公告注销机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协会注销”机构包括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被协会注销的机构。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情形等被注销的机构,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协会郑重提示:
  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已注销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投资者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行业诚信信息记录积累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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