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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税[2019]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7-22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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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税降费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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