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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5-17
实施时间: 2019-5-1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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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省资产评估协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的会计评估监督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和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于2019年5月至10月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行业会计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大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可会同医保部门选取部分医药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药价的成本构成和销售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发现的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追责,为完善医保政策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
  (二)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开展地方金融、扶贫、环保等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可选取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公司开展检查,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可结合对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选取部分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可选择部分生态环保企业开展检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三)围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扶助小微企业,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可选择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其执业质量、设立条件等情况,切实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为鼓励中小企业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除以上工作重点外,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重点行业开展检查,也可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自行确定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进一步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切实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机抽查,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为提高财政部门的监管效率,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梳理近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情况,对执业质量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自查为主,适当降低随机抽查比率;对执业质量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将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适当控制专项检查;对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薄弱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最低抽查的比率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市场秩序。一是针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业务量较大的实际,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等专项审计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二是针对挂名执业问题较多的情况,可开展专项清理整顿;三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改革的实际,对检查发现已工商登记但为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移交会计管理机构严肃处理。
  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专项核查时,应采取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方式组织市、县财政监督机构参与,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依法履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职责
  为确保资产评估法的贯彻落实,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按照财政部要求,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资产评估协会和所在市州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材料,由省资产评估协会汇总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情况报省财政厅,并在行业内通报,引导评估机构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提升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
  (二)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省财政厅联合省资产评估协会结合自查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情况、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应组织集中审理和专家论证,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会计评估监督职责。今年是机构改革到位后履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职责的第一年,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会计评估监督的管理性和建设性作用,为服务财政中心工作、促进会计评估行业管理提供重要保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督查、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会计评估监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完善考评制度,做好检查经费和人员保障工作,抽调业务骨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各地财政局要在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机制。
  (三)切实加强沟通,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与医保部门密切合作,深入开展检查调研,为治理药价虚高提出政策建议。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将行政检查与自律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行政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合理确定检查面,确保完成工作任务。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对恩施州、黄石市、鄂州市、随州市、神农架林区、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等8地本级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5户,其他市本级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8户,其中有条件的地方要选择1-2家规模较大的医药企业开展检查;各县(市、区)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各地办事处按片区协同管理模式选择检查户数。
  检查过程中,省财政厅将采取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各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监督处)。
  四、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应于2019年5月24日前将被查单位名单、已公布的2018年度检查公告、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组织市县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省财政厅(监督处),由省财政厅统一下达检查名单并公示。
  2.检查工作中,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要每月报送一次检查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将纳入省对各地会计评估监督工作年度考评范围。
  3.检查结束后,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主要是全面反映各地会计评估检查的整体情况(包括组织市县开展检查的情况),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梳理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管专项总结。主要是反映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分类指标设置、对不同类别事务所的监管方式,随机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建议。
  (3)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4)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上述材料(除动态信息外)应于10月31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处)。文字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送,并附电子文档。
  (二)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财政局及办事处的年度会计评估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县(市、区)年度会计评估监督工作考评由各地办事处联合所在市州财政局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结果在全省系统范围内通报。
  附件:1.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处罚明细表
  3.2019年湖北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统计表
  4. 2019年湖北省会计评估监督重点检查单位统计及省统一检查编号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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