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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30
实施时间: 2019-7-3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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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税发〔2019〕6号)和《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号)等规定,现将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8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保障金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相关附件: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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