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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9-7-25
实施时间: 2019-9-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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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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