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综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19-7-20
实施时间: 2019-7-2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7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 榕政综[2013]25 2013/11/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宁夏金融业综 宁政办发[2018] 2018/6/6
内蒙古自治区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金融业总分 2016/5/1
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1/12/3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18 2018/3/1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 厦府办[2012]36 2012/2/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 内政发[2017]12 2017/8/1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4] 2014/12/1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 吉政办发[2017] 2017/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 沪地税一[2000] 2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