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建造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市[2019]50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9-7-19
实施时间: 2019-7-19
法规类型: 建造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采用管理号替代资格证书编号的通 建市施函[2018] 2018/6/6
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 2021/10/15
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25 2021/6/24
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5号 2021/1/27
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2018]48 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