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7-12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1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 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 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 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 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 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 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 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 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 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 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7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 湘地税函[2009] 2009/7/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嘉兴市地方税务 2010/10/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大地税函[2006] 2006/11/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 2024/2/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 闽政办[2006]15 2006/7/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大地税发[2016] 2016/8/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的通 大地税告[2016] 2016/7/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 陕地税函[2007] 2007/4/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金税三期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7/6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沈地税函[2005] 20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