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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5-9
实施时间: 2019-5-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50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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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缴费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 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五、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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