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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9]11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7-3
实施时间: 2019-7-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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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变更非税项目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函》(京交函〔2019〕742号)收悉。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办字〔2019〕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由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执收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收费项目编码:152010)中的“占道费”(收费项目编码:15201000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项目编码:152010002),以及交通部门考核收费(收费项目编码152011)中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人员考试费”(收费项目编码:152011009),变更为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执收,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持本函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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