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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19]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3
实施时间: 2019-6-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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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各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中期收支规划的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参照《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并在基金预算编制结束后30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市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按季度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财政局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报表数据和报表说明,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季度执行情况报表说明应分析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对与序时进度差异较大的收支项目说明原因。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基金支付
  市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安排基金支出。市级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注明支出项目、本月实际支出金额、下月预计支出金额、支出户存款余额、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次申请拨付金额、备注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市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财政专户银行应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按待遇支付需求及时办理划款)。支出户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记账对账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发生的收支业务,各经办银行应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或凭证打印(复印)并加盖公章后,交市财政局和对应险种的市级经办机构分别记账。市财政局与市级经办机构按月核对账目。每年年末,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级经办机构之间要严格对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
  四、数据报送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及相关基础数据,具体内容另行通知,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6〕4号)规定,按区和单位类型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缺口测算、基金运行等情况。
  五、基金专用票据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具体票样见附件。
  附件:
  财社〔2017〕144号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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