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6-3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4.193437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 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3日

相关附件: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xls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24/8/27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 青财综[2011]11 2011/3/15
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9 2024/9/30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 鲁财综[2009]19 2009/3/13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 晋财综[2016]4号 2016/2/4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4] 2024/12/3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粤财综[2001]11 2001/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粤财预[2015]40 2015/9/23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 市财函[2024]29 2024/4/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 苏地税发[2011]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