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9]11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24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2019年7月1日前,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照原标准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及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费。
  四、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张力航;联系电话:5559175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1/1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7]70 1997/8/22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5/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 2014/9/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 沪财预[2009]44 2009/5/1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范 浙价费[2008]20 2008/6/2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冀财综[2003]61 2003/9/1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 沪财预[2011]29 2011/3/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 桂财综[2015]60 2015/10/2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 闽价通告[2014]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