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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8
实施时间: 2019-1-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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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8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第八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第九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公布我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 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关于《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10时24分
  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的基础上,新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施工扬尘、 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补充修订形成本办法,并公告执行。
  二、关于公告列明的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及应税污染物类型,应纳税额按以下核定计算方法计算:
  1.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4. 建筑施工产生的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应纳税额根据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以及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综合计算。
  5.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根据我省实际,从倾向纳税人和便于计算申报的角度出发,核算系数暂按略低于区间标准平均值水平执行。同时明确纳税人有防尘排放设施并有效运行的,可按规定核减排放量。
  三、关于污水排放系数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中间值0.8。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docx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x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docx    
4.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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