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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9-6-28
实施时间: 2019-6-28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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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的优化调整情况,我公司对《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优化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解除不合格账户的交易限制,允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全部类型的不合格账户解除交易限制业务,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无需再将相关业务材料邮寄至我公司申请解除不合格账户的交易限制。为此修订了第7.1.5条、第7.1.6条、第7.2.2条、原7.2.5条,删除原7.2.3条、原7.2.4条以及原附录13至附录15,增加附录13。
  二、关于优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录入
  目前,在境内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既可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开立A股账户,也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开立A股账户。为加强投资者身份信息管理,避免同一投资者持不同证件开立两个一码通账户,我公司优化了港澳台投资者证件信息录入要求。为此修订了第2.3.3条。
  三、其他修订内容
  (一)完善相关条款表述,在第1.5条中增加“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国自然人,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表述。
  (二)为方便投资者办理业务,对于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允许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属于同一机构,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截屏打印件作为变更证明文件。为此修订了第4.2.1条。
  (三)为防止投资者因理解偏差而误注销证券账户,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前,了解投资者注销账户的真实意愿,避免投资者将证券账户销户和资金账户销户相混淆。为此修订了第5.1.1条。
  修订后的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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