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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及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9]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6-19
实施时间: 2019-6-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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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的要求,确保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扶贫资金管理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财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既肩负着投入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的重任,也承担着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职责,要将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强化扶贫资金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履职尽责。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多渠道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履行资金监管职责,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我省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方落实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不到位,履行脱贫攻坚监管责任用力不足,资金投入不精准、闲置浪费、挪用乱用、虚报冒领等问题时有出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刻不容缓,必须坚持不懈、一以贯之。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的决策部署,从严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始终保持扶贫资金监管高压态势,形成权责清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责任共担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持续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各项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落地,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高效使用,确保低收入群众真正受益。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监督重点
  (一)聚焦重点区域。聚焦扶贫重点地区,突出问题导向,通过持续有力的监督确保相关政策落实。重点关注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扶贫举措是否主要用于扶贫重点地区,是否用于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扶村。对加快发展地区着眼巩固提升,注重关注政策的延续性,对其他地区关注优化资金投入方式,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等情况。
  (二)聚焦财政系统。聚焦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是否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投入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责任,是否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整改脱贫攻坚过程中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同时,根据问题线索,适当延伸检查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及扶贫项目。
  (三)聚焦重点资金和政策。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重点聚焦涉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3+1”)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方面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聚焦行业扶贫政策资金精确瞄准使用情况。重点查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恶性违规问题,以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乱用、闲置浪费、投入不精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坚决杜绝扶贫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
  (四)聚焦问题整改。将各级巡视、检查、审计等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之一,关注违规资金是否全部收缴、责任人员是否严肃问责、监管机制是否全面完善、制度漏洞是否及时弥补。对于同一类问题多次反复发生的,要加大监督和处理力度。
  三、建立持续高效规范的监督机制
  (一)优化监督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审核、复核、监控、检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督机制。2021年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财政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或核查(可会同同级扶贫、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监督工作应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突出问题导向,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同时把控好检查频次和范围,避免重复交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惩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财税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贪污侵占、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零容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台账登记和跟踪反馈制度。
  (三)充分运用监督成果。各级财政部门应深入剖析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原因,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强化内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将监督检查结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同级扶贫监管部门脱贫成效考核的依据。
  (四)有效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律”要求,各地应按照《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进一步加大扶贫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将查处的扶贫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四、开展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按照中央统筹、省级部署、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开展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县级组织检查、设区市重点抽查的方式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规范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抓好问题整改落实,总结通报全省监管成效、典型问题和先进经验做法等。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市县财政部门以全面小康计划为依据,以纳入扶贫资金管理清单的2018年度各类扶贫资金为监管范围,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工作实际,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的信息资源,可统筹考虑前期通知开展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和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制定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涉及低收入农户增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3+1”)等方面财政资金投入情况,明确具体检查范围、内容和检查对象,自主组织实施检查。
  各地应将各级巡视、财政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之一,但选取检查对象(即检查项目所涉及乡镇)应避免与今年其他部门的扶贫检查、审计工作重复。
  (二)时间和任务安排
  1.县级组织检查阶段(8月15日前)。各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县(市、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边查边督促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并及时整改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问责,依法处理处罚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各县级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典型问题案例(要求不少于1个)及监督检查报表(见附件1-3,下同)以文件形式报送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汇集县级检查材料并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报表后,于8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以下简称29县)财政部门对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实施情况抽查)的检查面不少于2018年度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的40%。
  2.设区市重点抽查阶段(9月30日前)。各设区市在梳理县级报送检查材料基础上,结合省财政厅对29县201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意见,选择所辖部分县(市、区)实施重点抽查(29县应优先选取),其中:温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舟山市至少抽查1个县(市、区)。对于县级监督检查组织不力、检查发现问题少甚至“零报送”、201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问题整改问责不到位以及各级巡视、财政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多而整改落实不力的地方,应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对于属于29县范围内的抽查对象,设区市财政局对该县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实施情况抽查)的检查面不得少于2018年度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的40%。市级抽查工作涉及的扶贫项目应尽量避免与县级实施检查的对象重复,但因县级检查组织实施不力而市级实施复查的情况除外。同时,设区市财政局对所辖县(市、区)东西部对口协作扶贫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进行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检查结束后对全市范围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县级组织检查情况、市级重点抽查情况和有效做法、监督检查成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完善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建议等,同时梳理典型问题案例(不少于2个),填报监督检查报表(市级抽查),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3.检查问题整改处理和总结通报阶段(11月30日前)。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按照“谁检查、谁落实整改处理”的原则,牵头落实整改处理责任,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纠正、处理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问责。各县(市、区)于10月18日前将县级检查和市级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结果(含监督检查报表更新,见附件)以文件形式报送各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总结全市范围检查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含监督检查报表更新汇总),以文件形式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结合县级检查和设区市抽查情况,总结全省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成效、发现的典型问题以及各地的先进监管经验、做法和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建议等,视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落实、财政扶贫政策制度的完善以及高效规范监督机制的建立,同时,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走过场、监督检查组织落实不力的地方将一并通报。
  五、加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要求
  (一)扎实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按照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的原则,精心谋划方案,有序开展检查,落实即查即改,全面整改规范,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通过检查,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和财政扶贫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二)全方位压实监督责任。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中央统筹、省级部署、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按要求组织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加强对乡镇等基层财政部门扶贫监管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扶贫、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实现监督计划协调、数据信息共享、监管成果互认,形成事前协商、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同时,注意避免与其他部门相关工作重复交叉。
  (四)加强基层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县乡两级应充实财政监督力量,强化扶贫资金一线监管。要继续加强对基层财政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学习,提高基层财政管理水平。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
  附件:
  1.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表
  2.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3.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成效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xls    
附件3.2019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成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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