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府办规[2019]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6-16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9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 号)精神,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费率和执行期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以2018年4月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认真做好经办工作
  2019年5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其该月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征收的工伤保险费退还至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5] 2015/9/2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 沪人社福发[201 2015/10/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人力资 2015/11/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 穗人社规字[201 2019/6/30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 人社部发[2015] 2015/7/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业门类、行业大类及工伤保险 2013/4/28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 沪人社福发[201 2016/1/21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 武人社发[2015] 2015/10/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 豫人社办函[201 2019/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