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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19]1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6-14
实施时间: 2019-6-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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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涉农资金根据实施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分配至市县,不指定具体项目。资金适当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效果明显的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汇总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提交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各地涉农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各类资金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分类汇总涉农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县进行指导培训,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慢、统筹整合效果差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报请省政府予以问责,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涉农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涉农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涉农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县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完成约束性任务;指导市县至少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涉农项目;配合牵头部门定期评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涉农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涉农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各市县特别是县要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作用,制定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报省各类资金牵头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涉农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各类资金牵头部门及其职责由市县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涉农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和绩效目标;统筹实施上级指导性任务,自行设定并完成相应的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市县审计部门对本地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涉农资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 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支持保障省级约束性任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涉农资金“政策任务”。涉农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每类涉农资金的“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一)农业产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方面,如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兴农、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龙头贷款贴息、培育农业知名品牌与交流展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绿色发展、建设及保护农田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推进辖区内行政村(含省定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涉农社区实施村庄规划、村庄清洁行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村庄集中供水、农村“厕所革命”“四好农村路”及村内巷道建设以及实施《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发办〔2018〕21号)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
  (四)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建设、绿美古树乡村建设、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生态保护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发展补助、林业种苗、林下经济等方面。
  (五)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工作。
  (六)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等工作,如重大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海堤加固达标工程、河长制工作与河湖管理保护等。
  第十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涉农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涉农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二)下放市县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发布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入库。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市县自主制定项目入库、评审立项的规则,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选优,进行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市县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鼓励按类进行项目储备,增加项目之间互补性,杜绝重复交叉项目。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涉农资金应按不同项目性质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按因素法细化到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并按照涉农资金分类整体提前下达各地,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其中,属于约束性任务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属指导性任务的,年中由市县根据省级有关通知要求上报。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按规定的范围开支。
  (一)前期工作经费。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可从涉农资金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涉农资金总额的1%,省、市、县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计提的原则分别计提,不得层层计提。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省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1%;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的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1%,其中市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市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1%,县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县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1%。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省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可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提取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从涉农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
  1.属于基建、工程类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2.其他项目,省级与市县计提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涉农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省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1%;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1%。
  第四章 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该类资金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将该类资金落实“两个50%”双控要求(即“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每类涉农资金总额的50%、每类约束性任务所需资金不得超过该类市县统筹实施资金总量的50%”)的情况、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目标和约束性任务绩效目标,下同)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提交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审议并报送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同步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其中,由省级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资金按规定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按规定分类整体下达,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市县应在收到资金文件、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将资金、任务清单细化分解,其中县级应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约束性任务应足额细化,确保完成;指导性任务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的项目优先、成熟的项目优先”原则进行细化分解。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县级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
  市县应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涉农资金,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如跨市县的投资项目、需依靠市级单位资源和技术力量统筹实施及示范推广的综合性项目等,可由市级审批并组织实施,其余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应尽可能下放。
  对未按规定办理涉农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涉农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七条 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下发的任务清单内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中办理清算。
  第十八条 涉农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县在收到上级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约束性任务绩效目标后,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涉及跨资金分类、跨科目调剂使用的,应在制定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时一并予以明确。
  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县级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原则上可调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农林水支出”方面项目,但不得用于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措施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涉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审批程序由市县自行确定,省级不做具体规定,由市县本着快审快批快用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在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鼓励市县跨类统筹使用资金。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需要调剂使用涉农资金的,由市县自行确定调剂程序,并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如年终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省级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压减来年预算,同时,市县不能以省级未足额安排资金等作为理由在后续年度要求省级解决资金缺口。省级组织实施项目部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涉农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分类,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对工作进度慢、统筹整合效果差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报请省政府予以问责。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地涉农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通报,并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按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的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指导性任务对应的项目和资金由市县按照本级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分类绩效自评报告报省级牵头部门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重点涉农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支出进度慢、资金大量沉淀市县的项目,压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对市县统筹力度大、效果明显的,省级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涉农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要建立涉农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涉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涉农资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解释。以往制定的关于省级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有关资金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同时废止,省级不对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作要求,由县级政府决定县以下涉农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方式,市县认为确有必要参照原报账制办法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由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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