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9]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5-27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服务”举措,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精简办税证明材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皖国税发[2010] 2010/6/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粤国税发[2008] 2008/4/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粤国税函[2008] 2008/4/1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物流企业代理收入所得税 金地税政函[200 2005/3/3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甬国税发[2008] 2008/7/7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 衢地税发[2006] 2006/8/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晋地税函[2010] 2010/6/2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4/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 渝国税发[2003] 2003/6/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粤地税函[2008] 20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