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4-22
实施时间: 2019-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6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等9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二、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2。
  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4。
  五、增补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标准见附件5。
  六、本公告除第二条外,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中成药生产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序号第7、5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附件4)第46、47、4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稻谷加工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2.中成药生产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3.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4.植物油等行业部分纳税人调整后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5.增补的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部分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在全省对从事稻谷加工等9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部分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增补。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中成药生产、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部分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等9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
  (三)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五)增补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于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稻谷加工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x    
2中成药生产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x    
3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x    
4植物油等行业部分纳税人调整后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x    
5增补的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部分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2/10/9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农产品成 粤价[2010]206号 2010/9/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4/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粤国税发[2004] 2004/2/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及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 2013/1/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提供何种证件 青国税函[2002] 2002/11/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 冀国税发[2003] 2003/6/2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 云国税发[2005] 2005/6/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