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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9]1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4-30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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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1%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下同)所属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款,按原缴费比例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精准核定缴费基数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优先选择冲减以后期别缴费,确需退费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从支出户退还本人。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
  各地要集中力量,搞好降费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为落实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调整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决不允许给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添麻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要充分测算降费对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和调配使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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