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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9年辖区公司债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7
实施时间: 2019-3-27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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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辖区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相关精神,贯彻落实证监会系统2019年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确保辖区公司债券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试行)》(证监发〔2015〕64号》、《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公司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9〕25号),现就做好2019年辖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
  (一)规范经营运作,合理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关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新态势,围绕公司发展需求实际和偿债能力,合理利用公司债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探索使用创新创业公司债、绿色债、项目收益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租赁住房资产证券化、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创新性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做好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募集资金应按照核准的或约定的用途规范使用,不得挪用募集资金;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但可用于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进入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做好偿债资金安排,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充分重视流动性管理,在公司债券即将到期或回售之前,客观评估未来经营收入、融资额度和可处置的资产,做好偿债资金安排;应至少在债券到期或回售三个月前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并向我局报送详细的偿债资金安排报告;按规定或约定完成债券付息、回售与兑付,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
  对于投资者有回售选择权的债券,要提前与投资者沟通回售意愿;对于回售压力较大的,发行人可提前与投资者沟通,通过追加担保、提高票息等方式,降低回售比例,延缓债务压力。
  如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其他重大风险等情形,应制定风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披露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及时向我局及受托管理人报告。
  (四)积极做好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我局要求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建立自查机制,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于4月30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
  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应及时整改;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受托管理人并报告我局。
  发行人在自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发行人,及对于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我局将在后续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从严处理。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稳字当头,高度重视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工作
  2018年以来,交易所市场逐步迎来债券到期高峰,公司债券违约规模增长较快,预计2019年公司债券面临的风险防控工作将更加严峻,而且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及国际交往中心承载着众多的政治任务,维稳要求更高。
  受托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北京辖区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范化解违约风险。对敏感时期及前后到期的债券,要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加大对风险事项的协调处置力度,同时注意避免相关风险事件成为舆论热点。
  (二)提前摸排,切实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完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多方式、多渠道开展信用风险监测、风险分类、信用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监测弱资质民营企业债券、房地产债券、大体量债券的违约风险,并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引发的股债交织风险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冲击风险。做到“提前三个月排查,提前一个月预知违约”,要在债券到期或回售日三月前对发行人偿债资金报告的可行性进行现场走访或核查,向我局报送相关报告,做到提前一个月锁定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协助发行人提前与投资人做好回售选择权的沟通。
  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的、重大负面舆情报道的,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单》。我局将密切关注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对于未能及时监测到违约风险的,将结合现场检查严格追责。
  (三)分类施策,积极探索债券违约的有效处置模式
  受托管理人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协同各方开展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按规定或约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及时落实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及时采取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作出偿债安排等措施。加强与持有人沟通,引导投资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理性维权。
  各受托管理人还要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专业优势,针对不同发行人分类施策,探索有效的风险化解及处置模式。对于经营情况正常但因流动性紧张导致债券违约的企业,积极协助发行人寻求流动性支持,与持有人沟通争取债务展期。对于经营相对正常但债务压力较大的企业,督促通过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杠杆,减少债务负担。对于有一定经营价值及资产价值的企业,推动企业重组或破产重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中介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化解风险。
  (四)强化管理,提高受托管理质量
  受托管理人应推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整合优化工作,加大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设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专岗,加强内部培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受托管理规范化水平。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发行人培训,强化对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付息回售兑付等重点事项、重点姐节点的管控,协助发行人做好自查工作,切实防范违法违规风险。遇有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一并追责。
  (五)深入服务,大力支持首都经济发展
  各证券公司应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参与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根据首都企业实际需求,推介合适的公司债券产品,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政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发挥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永续债等股债结合产品的优势,支持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稳步降低杠杆。
  各证券公司要服务辖区企业继续稳健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用资产信用弥补主体信用的不足,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新模式。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
  2.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
  (通过我局网站www.csrc.gov.cn/pub/beijing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电子版)
  联系人:唐诗磊,电话88086267
  李梦洁,电话88086962
  王天怡,电话88088227
  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bjzonghe@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3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xls    
附件2.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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