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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监督[2019]1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5-20
实施时间: 2019-5-2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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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精神,我厅决定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年我省将继续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分类监管、随机抽查。对执业质量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自查为主,适当降低随机抽取比例;对执业质量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适当开展专项检查;对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薄弱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重点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今年将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一是针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业务量较大的实际,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等专项审计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二是针对挂名执业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顿;三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改革的实际,对检查发现已工商登记但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移交我厅会计处严肃处理。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2018全年和2019年上半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以及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是否存在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问题;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务所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6月30日前结束)
  省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均应结合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审验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事务所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缺失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自查情况需形成书面材料,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9年7月1日起)
  财政厅将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存在违规线索和未按规定自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直接列入检查名单),名单将在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www.sccz.gov.cn)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事务所。
  重点检查采取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直接检查和聘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检查的方式开展。
  四、检查处理
  我厅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罚。检查处罚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确保自查资料真实、完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二)事务所设有分所的,由总所统一报送自查资料。
  (三)自查报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未在规定日期内报送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流于形式的事务所将直接列为今年重点检查对象。
  联系人:王洪霞,联系电话:028-86711864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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