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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9-5-11
实施时间: 2019-5-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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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docx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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