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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9]8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发文时间: 2019-5-15
实施时间: 2019-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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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
  2018年,各地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1.1亿亩左右,累计超过1.6亿亩,改革成效逐步显现,改革呈现良好势头。同时,改革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部分地区对改革重视不够,计量设施短板制约改革措施落实,一些地区改革目标不清、底数不明,确定的最终改革面积明显偏小等,影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贯彻落实中发〔2019〕1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2019年改革计划落实。根据各地2019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1.2亿亩以上(各地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见附件1)。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将计划新增面积分解到具体市、县和灌区,落实到具体地块。紧扣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基本原则,新建、改扩建农田水利工程要实施改革,抓住关键节点,解决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扎实有序推进改革,确保每年都有新进展。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2020年底前需完成改革任务的省份,今年要下大力气,确保改革任务大头落地。
  二、巩固改革成果。已实施改革的区域要对照《意见》要求,统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项机制建立,巩固并扩大改革成效。仅建立部分机制的,要因地制宜,加快进度,切实补齐短板,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地。
  三、提炼总结改革经验。各地要系统梳理改革实践,认真总结前期改革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功做法经验化、系统化,提炼总结出适合当地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种或多种改革方式。通过召开现场会、印发改革典型案例等方式做好经验交流,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力争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各省应于今年9月底前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四部门”)上报典型案例和改革方式有关材料。
  四、合理确定改革实施范围。改革实施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各地要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确定或调整最终改革面积。对个别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实际上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不纳入改革范围。各地要按此原则,全面梳理全省(区、市)有效灌溉面积的基本情况、灌区类型、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等,进一步完善省级改革台账(样表见附件2),并逐级建立省内改革台账,界定改革实施范围,落实到相关市县、灌区和具体地块,明确序时进度、责任单位,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类型区域的改革路径和具体改革措施。要做好改革台账的更新维护,自2019年起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将改革台账更新报送四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四部门报送全年改革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改革实施计划,不再报送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五、做好验收准备。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2020年底前需完成改革任务的省份要研究制定本省(市)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工作。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具体由各省确定。验收办法要对标《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程类型,明确基本实现改革目标的验收标准。基本验收标准包括: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工程良性管护机制总体完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同类型工程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验收标准。(1)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分界点实现供水计量,全面实施取水许可;末级渠系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农业水价由相关部门按权限制定或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2)小型灌区: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水价由相关部门按权限制定或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3)井灌区:实现取水计量、按量收费;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配到用水户;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水价由相关部门按权限制定或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六、完善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从2018年度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不再单独进行评价,统一合并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地每年底报送的全年改革进展情况中,应涵盖年度考核内容涉及任务的落实情况。2019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6项重点改革内容。具体指标、方法、程序等按照上述两项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工。地方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田间工程管护机制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田间工程和用水计量条件,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2019年,四部门将继续发挥重点联系制度作用,发展改革委重点联系浙江、陕西,财政部重点联系江苏、山东,水利部重点联系北京、海南,农业农村部重点联系上海、宁夏。
  附件:
  1.2019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级台账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2019年5月15日

相关附件:
1.2019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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