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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18]315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8-12-24
实施时间: 2018-12-24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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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行为、加强公司债券发行承销环节监测,按照简化报送方式、提高报送效率的原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承销报送相关要求,并开发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报送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报送模块”),实行电子化数据报送。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义务人
  已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报送内容
  (一)公司债券基本信息(按报送模块要求填写);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五)投标文件(如公司债券项目以投标方式获取)。
  三、报送范围及方式
  自2019年1月1日(发行首日)起发行的公司债券,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均应依据本通知要求,通过报送模块进行报送,报送流程详见附件。2019年1月1日(发行首日)前发行的公司债券,仍按照原要求进行报送,报送材料发至协会邮箱gszhcxf@。
  四、报送时限
  在独立主承销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应当于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在联合主承销的情况下,牵头主承销商应当于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其他联席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在联合主承销但未明确牵头主承销商的情况下,由各主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牵头报送的主承销商,该牵头报送主承销商应当于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其他联席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要求的数据报送不同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仍按照现行规则进行。
  (二)本通知要求的报送数据将作为协会开展公司债券业务自律管理与服务的重要依据,用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收费情况监测、公司债券主承销能力评价等相关工作。各报送义务人务必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因自身原因造成利益损失的,由各报送义务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任受托管理人向协会报告。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则要求撰写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该报告与新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一并报送至协会邮箱gszhcxf@。
  (四)各报送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通知要求的数据报送工作,做到专人专户专报,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7日协会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报备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23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联系人:靳章辉 010-66575935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报送管理模块使用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报送管理模块使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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