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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2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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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纳税人应享尽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甘肃省税务系统推行和深化税收优惠事项“不来即享”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是指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优惠事项办理“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即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二、采用“不来即享”方式办理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直接申报、备案登记、核准办理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事项,对即征即退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项目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二手房交易等税务机关事后难以监管的事项暂不提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
  三、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事项事前报送相关附列资料,改为纳税人留底备查,由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职权实地查验或者获取。
  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为:
  (一)“不来即享”税收优惠申报办理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办税人员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按税种分别选择纳税申报表点击进入。
  第三步,完整填写所属期限纳税申报表,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填入“减免税额”等对应栏次,生成应纳税额。
  第四步,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第五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应自申报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
  (二)“不来即享”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由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备案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写入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信息备案登记结果。
  第六步,在相关业务发生时,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准确计算填写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自行享受优惠。
  第七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留存备案办理优惠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期限,应自提交备案登记表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不来即享”税收优惠核准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做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短信反馈申请是否受理。
  第六步,纳税人按照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上门时提交留存相关材料,并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归档。
  第八步,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减免税决定,录入电子税务局或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结果。
  第九步,纳税人根据减免税决定,填写相关申报表,享受税收减免税额。
  作出减免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档案期限规定,完整保存优惠事项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并上传享受优惠的税种、政策依据和优惠期限等信息,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不再报送(提交)其他办税资料。同时,按照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和期限,归集和留存能够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中调取和查验。
  六、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不能全面完整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附列资料,不再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填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税种和期限,补充和完善减免税登记信息,受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和申请。
  八、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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