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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29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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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时实行核定征收,现将全市统一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1、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为3%;
  2、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为5%。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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