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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9]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9-4-24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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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要求做好中央调剂金调剂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金,统筹使用中央下拨资金,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进一步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2019年度预算,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税务部门扎实做好征管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收入入库。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
  八、认真组织落实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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