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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11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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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继续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持原渠道不变。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原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仅适用于代扣职业年金,不再用于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办税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按原征缴模式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起代扣指令,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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