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 2019-4-13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 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 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 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 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时效:
发文标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2-1-29
实施时间:2022-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认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 内国税所函[200 2004/8/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 2008/8/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 京地税企[2003] 2003/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晋国税函[2003] 2003/10/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 冀国税函[2007] 2007/1/19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 甘国税函发[201 2010/6/2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 冀地税发[2004] 2004/9/2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津国税际[2005] 2005/7/6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省油料科学研究所生产销售种 黔地税函[2002] 2002/1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桂地税发[2009] 2009/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