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19]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4-15
实施时间: 2019-4-1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及常熟、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
  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省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包括部、省属企业)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采集。
  三、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证书号、最高学位、最高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在校生填写学校所在地;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类型、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填写多条信息)。
  5.材料上传,根据填写的信息系统自动判断需上传的附件。
  6.申报办理,填报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2.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3.后续变更,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系统自行修改后,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五、时间安排
  各地区财政部门应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3.各级财政部门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4.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桂财会[2021]1 2021/7/6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8/9/7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晋财会[2019]8号 2019/4/1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 黑财会[2023]32 2023/4/3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 国管财[2010]21 2010/5/12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2023/4/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浙财会[2013]4号 2013/1/3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冀财会[2005]36 2005/5/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023/8/18
关于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 财办会[2019]31 201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