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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时间: 2019-4-18
实施时间: 2019-4-18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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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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