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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4-8
实施时间: 2019-4-8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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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8439
  联系人:汤春莲
  电子邮箱:tangchunl_sczt@zj.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办理环节。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办理变更、终止备案手续,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及会计行业管理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空白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材料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3.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材料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 “(三)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改为由财政部门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行核验;“(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四、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8项减少到6项,即将“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和“过去五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2项材料的内容合并至“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中 ;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五、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变更、终止备案,只需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相关的表格,不再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办理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六、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信息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2.上一年度经营情况3.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信息材料审核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应报备信息中的 “(三)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8年10月16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浙财会〔2018〕43号),2018年11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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