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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9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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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天津市医疗
  天津市税务局        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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