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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9]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3-22
实施时间: 2019-3-2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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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符合财税〔2018〕10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纳税人已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予以退还。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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