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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9]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3-13
实施时间: 2019-3-1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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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会计管理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委托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依规执行。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作用,共同推动事业单位会计委托规范管理。
  2.因事制宜,分类指导。本市事业单位数量多、差异大、情况复杂,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存在不同的管理需求。结合政府会计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对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委托管理。
  3.健全机制,有序推进。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会计人才培养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会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稳步有序地推进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
  三、充分发挥预算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
  1.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数量和人员编制等情况,分别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工作。
  2.对于所属事业单位数量较多,且其人员编制较少(一般少于20人,下同),预算主管部门可设立会计集中核算机构(非法人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部门主导下的内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与委托核算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3.对于所属事业单位数量不多,但其人员编制较少,且其会计核算信息不具有保密性的,预算主管部门可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或委托专业机构辅助建立单位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
  委托会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或专业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选择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通过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事业单位要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4.对于目前已经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性质的相关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管理。
  四、加大事业单位会计人才培养力度
  1.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能力素质,要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实施为契机,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优化培训方法,使单位财务人员全面掌握新制度的各项规定,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2.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市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推荐和选送会计人员参与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养、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等工程,进一步强化对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培训培养。
  五、强化社会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开展对会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事业单位会计委托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针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内容,大力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经法规和信息安全等的培训宣传,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探索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的有效方式。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部门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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