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19]5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9-3-25
实施时间: 2019-3-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担保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精神,加大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现对《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8〕191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可向借款人资格认定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每个借款人可向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单一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总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二、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向市级受托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每个符合条件人员按照不高于15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四、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区可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3月25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5559228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 川财金[2009]37 2009/7/8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闽财金函[2024] 2024/10/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 内财建[2012]96 2012/7/18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 琼人社规[2020] 2020/11/1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 苏财规[2017]31 2017/9/2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 沪财发[2018]6号 2018/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桂财建[2013]34 2013/3/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深人社规[2015] 2015/10/1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 黑财建[2012]82 2012/3/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 闽财金[2014]5号 20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