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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1-28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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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山东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省级集中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权责明确、分级负责,依法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审核、批复福彩公益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指导民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公开福彩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预算申报、预算执行、资金日常管理,实施项目跟踪监管、绩效管理,公开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公开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困难老年人救助、老年福利设施等方面支出。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民政精神康复、辅具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支出。
  (三)孤残儿童福利项目。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孤残儿童救治援助等方面支出。
  (四)济困帮扶项目。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建设提升、公益性殡葬,以及临时救助、特殊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支出。
  (五)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城乡为民服务社区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项目,以及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福彩公益金总额的5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民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
  (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支出。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报送和审批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分配福彩公益金。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选择分配方式;省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从严界定项目,据实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商定福彩公益金分配方式和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要科学选择分配因素和权重,分配因素主要从工作任务、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选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制订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申请审批程序确定项目。
  (二)省民政厅按照商定分配方式,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福彩公益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安全使用。对直接用于特殊困难群众的福彩公益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方案据实拨付资金,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福彩公益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民政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应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重大政策、项目应进行前期绩效评估。
  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共同安排的项目应合并编制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民政部门、项目单位要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
  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省民政厅,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省民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严格补助对象和补助项目资格、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核程序等,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上报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和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经办机构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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