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9]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9-3-19
实施时间: 2019-3-19
法规类型: 股市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现就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
  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3.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4.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二)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四、会员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个人投资者。
  会员应当对上述评估结果和告知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五、会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六、会员应当制定本公司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统筹组织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对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转发或推送本所提供的有关科创板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七、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交易系统客户端及客服中心电话或短信等交易服务渠道,向投资者全面客观介绍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主要交易风险,提示其关注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科创板股票在退市制度安排和涨跌幅限制等交易制度上与本所主板市场存在的差异事项,审慎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八、会员应当在总部配备科创板业务培训讲师。培训讲师在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后,承担培训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面向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九、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妥善处理纠纷,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会员应当完整记录投资者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并形成纸面或者电子档案。会员应当建立重大投诉或交易纠纷的报告和后续处理的持续跟踪机制。
  十、本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落实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一、对违反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会员,本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 2019/4/30
关于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9] 2019/5/31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 股转系统公告[2 2014/4/29
关于就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准则公开征求 2020/5/27
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 上证函[2021]18 2021/11/19
关于科创板相关基金等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上证发[2020]61 2020/8/21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上证公告[2019] 2019/11/8
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 2019/6/2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证发[2024]73 2024/5/24
关于明确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所涉基准指数有关事项的 上证发[2020]47 20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