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3-15
实施时间: 2019-3-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相关附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 沪商外资[2014] 2014/7/14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 沪商外资[2013] 2013/4/12
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 汇发[2014]23号 2014/4/18
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的 国税函[2001]63 2001/8/15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粤商务规字[202 2021/10/1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 深商务规[2022] 2022/8/8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 深府办规[2023] 2024/1/19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1/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免征地方所 京国税函[2001] 2001/1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 粤汇发[2023]19 20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