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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3-13
实施时间: 2019-3-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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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9年3月13日至3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sswjcxc@)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省(不含宁波,下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  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提出的“在2019年底前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年申报一次”的工作要求,将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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