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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9]12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25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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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_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相关附件:
1.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2.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_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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