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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8-12-18
实施时间: 2018-12-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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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号)有关要求,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保税展示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特殊区域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保税展示的经营活动。
  保税展示业务可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保税展示场所需为固定的展示经营场地。
  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出区保税展示,应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展示经营场地的位置图。
  (二)出区展示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清单。
  展示期间,变更展示经营场地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参加展会需提供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三、经主管海关同意,区内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关二期系统)将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转为进境保税货物,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并办理保税担保备案和保税展示货物出区手续。
  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出区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严格管理保税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保税展示货物应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在展期届满30日前、保函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手续,经主管海关同意后可以延期,并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保税展示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办理保税展示货物的回区手续,回区后将该货物转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
  七、保税展示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损货物应复运回区并办理核销手续;货物灭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予以办理相关核销手续。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区内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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