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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2-25
实施时间: 2019-2-25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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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适应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我省升级改造后新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上线启用,并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3月1日起,全省(不含厦门、下同)会计人员可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个人信息,上传相关信息证明资料,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现就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的对象为全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
  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2019年3月1日起需要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可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个人信息,上传相关信息证明资料,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在原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已有档案的人员,在登录新系统后,系统将默认原有的信息,并可直接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
  2.为便于会计人员信息汇总和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对接预留空间,新系统信息采集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人员唯一档案号。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会计人员,以其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持有护照的外国会计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
  3.信息采集的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同时上传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工作证明(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上传)或学生证明等相关附件后提交,并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4.为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属本次信息采集对象的人员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记录其继续教育学分。
  5.信息采集人员工作所在单位可登陆福建省会计信息网,根据单位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对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
  四、其他事项
  信息采集人员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其提交的信息采集资料进行抽查,对填报信息有问题的个人将责令其修改,对虚假信息填报的个人将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信息采集对象及有关单位应关注其所属地财政部门发布的信息采集工作相关公告。
  信息采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所属地财政部门相关公告公布的咨询电话或拨打0591-86393082、0591-86393032。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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