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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9]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3-5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0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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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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