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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发文文号: 浙财金[2019]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7
实施时间: 2019-3-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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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引导地方增加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扶持金融产业发展,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适时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资金申报、资金使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支持重点,并联合确定申报要求,下发申报通知文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为单位。各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文件要求,联合行文上报申报材料。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要求,对各市、县(市)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将拟扶持市、县(市)申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至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拟扶持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每个市、县(市)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于当年10月31日前印发提前下达专项资金文件,获扶持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获得扶持的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市、县(市)要按照本地申报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研究制定工作开展的责任分工和年度计划方案,确保周期目标按计划如期完成。涉及重大方案调整的要及时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下达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获得扶持的市、县(市)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统筹用于支持本地金融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各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应当开展年度执行情况分析,并于次年3月10日前将年度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报告一般应包括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包括年度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和后续规划调整、实施建议等内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上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和本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参与申报的各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下一轮周期不得再申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金〔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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