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9]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2-26
实施时间: 2019-2-26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会协[2019]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6号)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苏会协[2019]21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注册会计师2019年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本次采用分类年检办法,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社会信用等内容,将事务所分为A、B、C三类,每家事务所只属于其中一类,其中,A类采取简便办法,B类采取正常办法,C类采取从严办法。每家事务所所属类别,省注协将在年检系统中标注。
  本次分类情况和年检结果,将被引用到下一次全省行业综合评价工作。
  (二)本次年检与事务所单位会员证发放、全国行业综合评价工作结合进行,请各市注协和事务所统筹安排,力求及时、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三)本次年检由省注协总审,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初审,省直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
  (四)我省事务所省内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注协负责初审。
  二、参加年检人员范围
  (一)截止2018年12月31日,注册在我省的注册会计师。2018年1月1日前注册,但未通过2018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报本次年检。其中,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
  1.所在事务所本次被列为C类的;
  2.在2018年曾被暂缓通过检查的;
  3.在2018年由注协代管通过检查的;
  4.截止2018年12月31日,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是最近两年注册的;
  5.被投诉举报及在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6.所在事务所于2018年1月1日后设立的;
  7.是中小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
  8.所在事务所本次被列为B类或C类,以及以个人名义申报年检,但被核实由他人代替填报年检信息的。
  实地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相关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申报年检(需在年检系统中填写由个人直接申请年检的原因),个人会费由本人交纳。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正从外省办理转入我省,但手续尚未结束的,原则上在原所在地参加检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一)未申报年检的;
  (二)未按照要求填报资料,或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所在事务所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会计师本人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分所负责人所在事务所或分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或执业许可被省财政厅注销后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更名或注销的;
  (七)人事档案未由所在事务所委托人才市场或其他相关机构管理,或社保关系不在所在事务所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八)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暂停通过年检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同时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在暂缓通过年检事由消除后,应申请补办年检。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
  (四)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超过12个月的;
  (六)其他。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职责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提交相关信息和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应予以报告。
  六、市注协职责
  各市注协应及时布置年检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的填报工作进行辅导,对事务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检查意见。对不能提供人事、社保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应查清该注册会计师的真实情况并提出检查建议。同时,应仔细核对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江苏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并将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省注协。
  七、具体方法
  为方便办理年检,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本次年检仍然主要依靠年检信息系统开展。
  (一)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省注协网站(),在“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填报、修改、完善本所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登录“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填报、修改、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二)属于A类的事务所通过可查询、追溯的方式征求本所每位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登录“会员年检”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统一申报年检。
  属于B类和C类的事务所,通知本所注册会计师登录年检系统申报年检。
  (三)各事务所登录年检系统,在“任职资格检查填报”中对注册会计师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同时根据要求填报相关附表信息。
  (四)市注协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对重点对象进行实地调查,然后登录年检系统,在“市注协审批”中核对确认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在“年检情况汇总”中核对确认事务所填报的相关附表信息。 其中,对A类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尊重事务所意见。省直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直接审核。
  (五)省注协对各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A类和B类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将充分尊重市注协意见。
  (六)相关注册会计师对省市注协提出的问题在年检系统中进行解释说明,事务所对相关内容应进行确认。
  (七)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年检系统中打印二维码粘贴于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不需要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
  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单位会员证。
  八、时间安排
  (一)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于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间,填报个人年检信息。
  (二)各事务所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核对确认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并填报相关附表信息;
  (三)各市注协应于2019年4月10日前,核对确认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及事务所填报的相关附表信息。省直管所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核对确认。
  (四)省注协将于2018年4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和没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并在7月31日前完成暂缓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的补办检查手续。
  (五)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于2019年5月1日后,查询并打印年检结果。事务所可以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单位会员证。
  九、报送资料
  (一)事务所应报送以下资料:
  1.2019年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
  2.2019年事务所申请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
  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相关附表一式2份及EXCEL格式的电子档上报所属注协,内容及格式不得调整,省直事务所将上述材料一式1份及电子档直接上报省注协。没有的则不需上报。
  人事档案托管、缴纳社会保险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股东)等情况,只需在年检系统中填报相关承诺,不再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同时各事务所应在年检系统中,准确填写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合伙人(股东)情况表、员工情况表及行业高端人才统计表,并进行保存提交,不需上报书面资料。
  (二)各市注协应向省注协报送以下资料:
  1.本条前款所述事务所报送市注协相关资料各一份;
  2.2019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一份;
  3.2019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一份;
  4.2019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一份;
  5.201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一份;
  6.2019年各市事务所通讯录(附表7)一份;
  其中附表3、4、5、6、7,市注协应将其 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上报,不需上报书面资料。
  任职资格检查相关表格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十、其他事项
  1.本次年检主要依靠年检系统进行,如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年检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省市注协可根据情况要求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2.同时具有其他执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年检系统中如实填写其他执业资质的执业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应对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mof.gov.cn)、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江苏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jsicpamon/login.do)中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对不一致之处应进行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应书面报省注协处理(市属事务所由市注协统一汇总上报);同时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其他从业人员信息。
  4.需要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汇总上交省注协,并提交一寸彩照一张。
  5.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所有上报材料纸张类型均为A4纸。
  6.附表中的“主要负责人”指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
  7.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分所单独上报检查资料,已经总所相应授权的分所只需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分所公章,否则应由总所和分所共同加盖公章;总所只负责本部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
  8.《年检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联系人:张宗梅,电话:025-83306238;吴向前,电话:025-83306217;传真:025-83306217;邮箱:jszc@。
  附件:
  1.2019年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
  2.2019年事务所申请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
  3.2019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
  4.2019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
  5.2019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
  6.201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
  7.2019年各市事务所通讯录(附表7)一份
  2019年2月26日

相关附件:
2019年年检附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 内注册[2018]37 2017/3/2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京会协[2020]26 2020/4/17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深注协秘字[201 2014/1/16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鄂注协发[2023] 2023/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我区2017年度注册 桂会协[2017]1号 2017/1/3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皖注协[2023]26 2023/4/27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2017/3/6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豫会协[2023]37 2023/4/10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沪会协[2024]18 2024/4/8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 黔注协[2012]41 2012/12/26